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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水平与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来源:本站 时间:2020-04-28 浏览次数:

作为职业卫生工作中的一部重要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已于20204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与前一版本相比引进了不少新的概念,由于部分内容与目前执行的其他职业卫生标准相冲突,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在学习该部分内容时会产生不少疑惑,也引起了广泛讨论,其中争议最大的就是“行动水平”这一概念。

在该标准中,行动水平的定义是:劳动者实际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水平已经达到需要用人单位采取职业接触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危害告知等控制措施或行动的水平,也称为管理水平(administration level)或管理浓度(administration concentration)。化学有害因素的行动水平,根据工作场所环境、接触的有害因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为该因素容许浓度的一半。

那是否可以理解为当有害因素未达到行动水平时,不需要进行员工职业健康体检等控制措施?针对该疑惑,福建省卫健委职业健康处进行了如下解释:

2019827日发布《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中增加了行动水平的定义,指出化学有害因素的行动水平,根据工作场所环境、接触的有害因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为该因素容许浓度的一半,同时在GBZ2.1-2019的表5中推荐了控制措施(包括职业健康监护),但该控制措施是推荐性的,并不是强制性的,且该作用机制在我国现行职业卫生评价和检测做法中还处于研究和探讨中,实际应用还有待进一步推广

GBZ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操作规范》中4.44.5条款分别对职业健康监护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和人群界定原则做了明确说明,指出只要有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就应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接触浓度水平和分级只影响职业健康监护的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等有关法律、规章均未提出此类规定和建议。

可以看出上述观点是谨慎而清晰地,因此尽管工作环境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未达行动水平,但在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完全明确前,用人单位仍应按照要求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供稿人:杨孝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