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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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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第四条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二、目的和意义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从源头控制或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

2)明确建设项目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其危害程度及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其效果,对未达到职业病危害防护要求的系统或单元提出职业病控制措施的建议。

3)针对不同建设项目的特征,提出职业病危害的关键控制点和防护的特殊要求。

三、工作内容

收集项目相关资料(包括现场调查)、制定评价方案、现场检测、编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组织专家评审。

四、需要的资料

项目立项文件、项目备案证、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项目职业病危害设施设计专篇等。

五、工作流程

接受委托收集资料(包括现场调查)拟订评价方案评价方案内审现场采样/检测实验室分析编制评价报告专家评审修改报告专家组长确认提交报告

六、工作周期

6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