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47号令)第二十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二、目的和意义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从源头控制或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
(2)明确用人单位产生和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其危害程度、强度以及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其效果,对未达到职业病危害防护要求的系统或单元提出职业病控制措施的建议。
(3)针对用人单位的特点,提出职业病危害的关键控制点和防护的特殊要求。
(4)为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业卫生监管监察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5)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日常管理提供依据。
三、工作内容
收集项目相关资料(包括现场调查)、制定评价方案、现场检测、编制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组织专家评审。
四、需要的资料
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资料、既往职业健康检查资料、既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既往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等。
五、工作流程
接受委托→收集资料(包括现场调查)→拟订评价方案→评价方案内审→现场采样/检测→实验室分析→编制评价报告→专家评审→修改报告→专家组长确认→提交报告
六、工作周期
6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