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是指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发放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一定数量污染物的凭证。排污许可证属于环境保护许可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被广泛使用。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有关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核、颁发、中止、吊销、监督管理和罚则等方面规定的总称。
一、新办证、换发正式证、延续提供以下材料: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纸质,并交电子版。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四)法人代表委托函。
(五)近期环境监测报告(自申报日期近半年以内监测报告)。
(六)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及批复。即:环评审批文件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环评报告书或表、环评审批文件、验收批复);其它环境保护审批合法有效文件(一控双达标文件等)。
(七)证明材料。
1.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和技术人员配备情况(设施委托运行的,需提交运行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2.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和应急设施、设备的配备、维护情况。
3.排放污染物达标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情况(写明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合符国家排放标准;污染物总量情况,年排放污染物多少吨,可参考环评中总量控制情况。实行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需写清总量削减情况)。
4.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情况(需分别写明水和气各有几个排污口,是否编号且设置标识。水排放口需说明排放口位置,形状,是否可视化,排污口是否具备采样和流量测定条件,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是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和流量计等。气排放口需说明排气筒数量、高度,是否设置便于人工采样、监测的采样口,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等,最好附排污口照片)。
5.按照国家的标准、规范安装自动监控仪器设备情况,包括污染物自动在线监测装置验收及与环保部门联网证明等。(若无,则不必提供)
6.近两年排污费申报及缴纳情况(需复印近两年排污申报表及排污费缴纳发票)。
7.进两年遵守环保法规和受处罚的情况(需由监察大队出具环保守法证明)。
8.生产过程中产生危废的企业需提供危废处置相关资料(包括接收单位的处置合同、资质证明及危废转移联单等)。
(八)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九)、换证需将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交还。
二、办理法人及法人代表变更提供如下材料:
1、提供企业变更申请;
2、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3、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正式证年审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一年内监测报告一份;
3、产生危废的企业提供上年危废处置相关资料(包括接收单位的处置合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及上年危废转移联单等)
4、排污费核定通知书及缴费收据;
5、上一年通过环保验收的新、改、扩建项目环评批复和验收文件。(若无,则不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