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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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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二、目的和意义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产业政策,从源头控制或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

2)识别、分析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危害程度,确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类别,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3)为建设项目的设计提供必要的职业病危害防护对策和建议。

三、工作内容

         收集项目相关资料、制定评价方案、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组织专家评审。

四、需要的资料

        项目立项文件、项目备案证、类比项目资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五、工作流程

         接受委托收集资料(包括现场调查)拟订评价方案评价方案内审编制评价报告专家评审修改报告专家组长确认提交报告

六、工作周期

   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