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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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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二、目的和意义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

2、针对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提出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方案与具体技术参数,为建设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提供依据。

3、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提供科学依据。

三、工作内容

收集项目相关资料、制定设计方案、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组织专家评审。

四、需要的资料

项目立项文件、项目备案证、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本和图纸等。

五、工作流程

接受委托收集资料(包括现场调查)拟订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内审编制设计专篇专家评审修改报告专家组长确认提交专篇

六、工作周期

4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