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如何开展排污许可自行监测
自行监测是指排污单位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排污单位应按照最新的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已核发国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编制自行监测方案,按照制定的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并于取证 90 天内将自行监测信息与“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全国监测平台”)联网。
(一)编制自行监测方案
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要求,查清所有污染源,确定主要污染源及主要监测指标,编制自行监测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
(二)以技术规范为指引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是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的重要指导性技术文件,对自行监测的要求有明确指引。目前已公布的有 1 个总则和 23 个行业技术指南,可通过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的生态环境标准-标准查询栏目(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输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进行搜索下载。
(三)设置监测设施
排污单位应按照规定设置满足开展监测所需要的监测设施。废水排放口,废气(采样)监测平台、监测断面和监测孔的设置应符合监测规范要求。监测平台应便于开展监测活动,应能保证监测人员的安全。
(四)开展自行监测活动
按照《指南》要求,排污单位应按照最新的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具体要求见对应的行业技术指南,如无行业指南,则按照《总则》要求执行。
(五)上传自行监测信息,实现与“全国监测平台”联网
排污单位需在取得排污许可证 90 天内将企业自行监测信息联网上传“全国平台”。
供稿人: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