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最专业检测评价机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我们的服务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二、目的和意义 (1)贯彻落…... 更多>>

  •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 更多>>

  •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第四条:建…... 更多>>

  • ■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 更多>>

  • ■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一、目的:全面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与浓(强)度,每年1次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更多>>

  • ■ 生物材料检测

    1、生物材料检测意义 生物材料检测,是指分析机体的体液、组织、排泄物、指甲、毛发以及组织脏器等生物材料中的环境污染物及其代谢产物的含量,以确定机体受环境污染的程度和受害的危险性。 常用的生物材料标本有血、尿、唾液、头发、指甲、牙齿、脂肪和呼出的气体等。血、尿和头发比较容易采集,而且血和尿能反映机体对环境污染物的吸收和排泄情况。检测头发、指甲、牙齿、脂肪等组织中的环境污染物,能反映毒物在机体内的蓄积情况,因而这些组织也是中常用的生物材料。必要时还可检测脑、肺、肝、肾和骨等器官,但这…...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