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毒物联合作用
作为职业卫生工作者,应该对《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是非常熟悉的,该标准在附录A.11、A.12中对毒物联合作用的应用进行了简要地说明。
A.11 当工作场所中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化学物质时,若缺乏联合作用的毒理学资料,应分别测定各化学物质的浓度,并按各个物质的职业接触限值进行评价。
A.12 当两种或两种以上有毒物质共同作用于同一器官、系统或具有相似的毒性作用(如刺激作用等),或已知这些物质可产生相加作用时,则应按下列公司计算结果,进行评价:
C1/L1+C2/L2+┈+Cn/Ln=1┈┈(A.2)
式中:
C1,C2┈┈Cn—各化学物质所测得的浓度;
L1,L2┈┈Ln—各化学物质相应的容许浓度限值。
据此算出的比值≤1时,表示未超过接触限值,符合卫生要求;反之,当比值≥1时,表示超过接触限值,则不符合卫生要求。
而说到毒物的联合作用,相信我们大多数人首先想到的就是苯、甲苯、二甲苯三兄弟,其实具有毒物联合作用的物质范围广泛,并不只有“三苯”而已。那么什么是毒物联合作用呢?
毒物联合作用,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毒物,同时作用于机体所产生的综合毒性。 在实际环境中往往存在着许多污染物质,它们对机体同时产生的的毒性,有别于其中任一单个污染物质对机体引起的毒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毒物,同时作用于机体所产生的综合毒性称为毒物的联合作用。
毒物的联合作用:可分为相加作用、独立作用、协同作用、拮抗作用四种类。
一、相加作用
是指毒物联合作用的毒性等于其中各毒物成分单独作用毒性的总和。即其中各毒物成分之间均可按比例取代另一毒物成分,而混合毒性均无改变。例如丙烯腈和乙腈,稻瘟净和乐果。
二、独立作用
各毒物对机体的侵入途径、作用部位、作用机理等均不相同,因而在其联合作用中各毒物生理学效应本次无关,互不影响。即独立作用的毒性低于相加作用,但高于其中单项毒物毒性。例如,苯巴比妥和二甲苯等。
三、协同作用
是指毒物联合作用的毒性大于其中各毒物成分单独作用毒性的总和。就是说,其中某一毒物成分能促进机体对其他毒物成分的吸收加强,降解受阻、排泄迟缓、蓄积增加或产生高毒代谢物等。例如四氯化碳和乙醇,臭氧和硫酸气溶胶等。
四、拮抗作用
是指毒物联合作用的毒性小于其中各毒物成分单独作用毒性的总和。就是说,其中某一毒物成分能促进机体对其他毒物成分的降解加速、排泄加快、吸收减少或产生低毒代谢物等,使混合毒性降低。例如二氯乙烷和乙醇,亚硝酸和氰化物,硒与汞,硒与镉等。
只有充分地理解毒物联合作用的意义,才能更好地发挥毒物联合作用在职业卫生工作中的指导作用,避免我们在判定某种毒物检测结果是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时,仅孤立对照GBZ2.1中的数据,而忽略了其他同时存在的几种毒物带来的联合作用,造成判定结果的偏颇。
供稿人:杨孝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