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解读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制药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2019年4月16日国家生态环保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该标准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现有制药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使用行业:制药工业、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中药制药、兽用药品制造、生物药品制品制造、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制造等。
新建企业自2019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是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供稿人:秦怡